摘要:英國通過發展低碳經濟,實現經濟增長和環境保護的雙贏目標,并建立基本法統領、專項立法全方位保障的低碳經濟法律制度。本文對英國的低碳經濟立法進行分析,有利于中國在低碳經濟立法方面吸收有益經驗,促進低碳經濟發展,保障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如期實現。目前,中國雖然具備低碳經濟立法基本框架,但是面臨既有法律亟待修訂、相關領域立法存在空白的不足,亟須修訂法律,實現法律契合現實需求;加強專項立法,規范社會各領域低碳行為。
關鍵詞:低碳經濟;碳達峰;碳中和;
近年來,世界各國紛紛對碳達峰、碳中和目標作出承諾。英國是世界上最先發生工業革命的國家,英國提出旨在實現經濟增長和環境保護雙贏目標的發展路徑,即低碳經濟。與英國類似,自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制造”享譽世界,但是以環境為代價的工業發展也使生態急劇惡化,霧霾籠罩著眾多城市。對比分析中英低碳經濟立法,有利于中國借鑒、吸收英國有益經驗,在結合國情的基礎上完善中國低碳經濟立法,發展低碳經濟,保障中國如期實現“雙碳”目標。
一、低碳經濟立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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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低碳經濟的概念。
2003年,英國能源白皮書《我們能源的未來:創建低碳經濟》首次提出“低碳經濟”概念,指出低碳經濟是通過更少的自然資源消耗和更少的環境污染,獲得更多的經濟產出。關于低碳經濟的定義,有學者認為“低碳發展理念是集生態、環保、綠色、可再生、可循環、可持續為一體,是探索一條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新型工業化和城鎮化道路,以形成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的生產方式、生活方式和消費方式。”也有學者指出“低碳經濟是指低碳產業、低碳技術、低碳發展、低碳生活等一系列經濟形態的總稱”。2009年《中國發展低碳經濟途徑研究》將低碳經濟界定為:一個新的經濟、技術和社會體系,與傳統經濟體系相比,在生產和消費中能夠節省能源、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同時還能保持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勢頭。雖然低碳經濟沒有一個統一的定義,但是本質是一致的,“低碳經濟”的核心要義是實現經濟和生態環境保護協調發展,是一種可持續經濟,其根本方法是通過技術創新和制度創新,實現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本文將低碳經濟界定為一種通過技術創新和制度創新,實現經濟增長與碳排放脫鉤的兼顧經濟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的經濟增長模式。
2、低碳經濟發展簡述。
工業革命以后,人類對資源的無節制剝奪造成環境急劇惡化,人類迫切尋求不竭澤而漁的經濟發展模式,低碳經濟在這樣的背景下應運而生。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通過了全球第一個控制碳排放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7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參加國通過了進一步確定具體減排目標的《京都議定書》。隨即,低碳經濟受到越來越多國家的重視。在英國、美國、德國等國家掀起了發展低碳經濟的熱潮,并取得了積極成果,其中英國是最先發展低碳經濟并取得顯著成效的國家。
為積極應對氣候變化,中國政府于2007年明確提出發展低碳經濟,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國積極推動生態文明建設,環境治理取得重大成效,通過植樹造林、植被恢復等渠道加強碳匯能力建設,通過取締高污染企業、重視低碳技術創新等手段不斷推動低碳經濟發展。2020年,中國提出碳達峰、碳中和的時間線以后,中國的碳達峰、碳中和進程按下了快捷鍵,低碳經濟隨之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視,在能源轉型、低碳技術創新、生態碳匯等方面取得重要進展。但是,也應清醒認識到中國的低碳經濟發展之路任重道遠,我國的低碳技術與發達國家相比仍然存在差距,能源結構仍然是掣肘低碳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制度保障還存在不足。
值得一提的是,低碳經濟絕不意味著只保護環境而忽略經濟,特別是發展中國家,大多數國家生存都受到挑戰,不能在限制發展的基礎上發展低碳經濟。當前的中國雖然已全面脫貧,但是仍然屬于發展中國家,發展仍然是第一要務。我國產業結構以能耗大、碳排放量高的第一產業為主,能源結構以煤為主,我們尤其要注意技術創新、制度創新,實現綠色發展,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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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態文明建設的應有之義。
在人類生存環境遇到極大挑戰的今天,推進碳減排,發展低碳經濟,具有巨大的生態文明價值。完善低碳經濟立法,發展低碳經濟,促進“雙碳”目標實現是“創新、開放、協調、綠色、共享”新發展理念的深刻踐行,是人類文明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必然要求,是改善生態環境的迫切需要,是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
2、應對全球氣候變化行動的法治依據。
20世紀50年代以來,氣候科學迅猛發展,“溫室效應”將導致海平面上升,危及人類的共識在世界范圍內普遍形成。加強國際應對氣候變化合作,促進全球碳減排已成為世界大勢,是眾多國家的共識。之后,全球應對氣候變化協作不斷深入,通過《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巴黎協定》《生物多樣性公約》等國際公約,全球碳減排成果凸顯。中國作為全球碳排放量最大的發展中國家,是全球碳減排推進過程中不可或缺的力量,是低碳經濟國際合作的積極響應國,是眾多低碳合作國際條約的締約國,特別是利用“一帶一路”平臺,積極推動了國際多邊或雙邊碳減排合作,通過了《中非應對氣候變化合作宣言》等合作文件。中國在積極參與全球氣候變化行動的過程中,必須完善自身低碳經濟立法,為中國應對全球氣候變化行動提供法治依據,用法律手段推動自主貢獻目標的實現。
3、維護能源安全的重要保障。
中國的能源結構以煤炭為主,若不加以節制,煤炭資源隨著開采而儲存量越來越少,總有一天將面臨枯竭;同時,中國是全球第一大油氣進口國,超過七成的石油和四成的天然氣依賴進口。當前,中國所面臨的國際環境復雜,不穩定因素太多,高度依賴進口的石油和天然氣又是經濟發展的關鍵引擎,必須完善低碳經濟立法,推動能源升級和新能源開發進程,進而減少煤炭消耗,降低石油、天然氣進口依賴程度,以維護能源安全。
4、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的堅實助力。
國務院印發的《2030年前碳達峰行動方案》明確十大重點任務,即能源綠色低碳轉型行動、節能降碳增效行動、工業領域碳達峰行動、城鄉建設碳達峰行動、交通運輸綠色低碳行動、循環經濟助力降碳行動、綠色低碳科技創新行動、碳匯能力鞏固提升行動、綠色低碳全民行動、各地區梯次有序碳達峰行動,由以上實現碳達峰的重點任務來看,實現碳達峰與實行低碳經濟是密不可分的,可以說實行低碳經濟是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的題中之意。與此相對應,完善低碳經濟立法,運用法律手段減少碳排放,轉變經濟增長模式,實現經濟高質量發展,有益于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
二、英國低碳經濟立法評析
英國的低碳經濟模式始于1992年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7年通過《京都議定書》開始做出減排目標國際承諾,并通過國內政策設定了更加嚴格于國際承諾的國內目標。緊接著通過《氣候變化法案》《能源法案》等立法不斷提高碳減排目標,提出到2050年碳排放在1990年的基礎上減少80%的長遠目標。實踐證明,英國的低碳經濟戰略取得了巨大的成果,在減少污染、改善環境的同時,實現了經濟增長的目標。“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世界各國紛紛研究和借鑒英國的低碳經濟立法,對于與當時的英國同樣處于環境日益惡化和經濟轉型迫在眉睫境況的中國來說,對英國的低碳經濟立法進行分析,研究和借鑒英國的低碳經濟立法,有利于中國在低碳經濟立法方面吸收有益經驗,是當前中國完善低碳經濟立法、推動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重要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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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英國能源白皮書《我們能源的未來:創建低碳經濟》首次提出“低碳經濟”概念以后,為了從法律層面保障和推動低碳經濟發展,英國在低碳經濟立法方面進行了諸多探索,低碳經濟立法取得巨大發展,成效顯著!稓夂蜃兓ò浮返念C布,標志著英國低碳經濟法律體系的基本建成!队鴼夂蜃兓ò浮穼⒌吞冀洕贫閲业慕洕l展戰略,將減排目標納入法律體系,明確了英國碳預算制定的周期和計劃,制定了專門評估低碳經濟措施的機構———氣候變化委員會!稓夂蜃兓ò浮凡粌H指明了英國低碳經濟的發展方向,而且也成了英國有關低碳經濟發展的綱領性立法,在該法的全方位保障下,英國確立的低碳經濟國家經濟發展戰略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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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為了全面發展低碳經濟,頒布了一系列涉及能源、交通、住房、民眾等社會生活方方面面的低碳經濟專項立法,包括《1989年電力法》《1990年非化石燃料電力義務法令》《2002年可再生能源義務法令》等,全方位的低碳經濟專項立法推動了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優化了能源結構,實現了民眾低碳生活的普及以及住房、交通等社會各領域的低碳化,全方位地保障了英國低碳經濟發展的進程。
基本法統領、專項立法全方位保障的立法為英國的低碳經濟起到了重要的保障和推動作用。同時,英國低碳經濟立法對碳配額的限制也影響了新興企業發展。為了全面實施低碳戰略,英國最早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場,并在2005年將本國碳交易市場并入歐盟碳交易市場,給歐盟的減排帶來巨大積極效果,隨著碳交易市場的快速發展,碳價格也逐漸提高。但是根據《2008年氣候變化法》的規定,英國的碳配額隨著時間的推移不斷減少,這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企業的革新,但對于很多新產業,它們還處于未成熟的發展階段,不少企業因碳排放量過高而難以發展,進而給英國經濟的多元化發展造成一定阻礙。
三、中國低碳經濟立法評析
我國正在積極推動低碳經濟立法,并且取得了積極成果,但由于低碳經濟立法起步較晚,也存在諸多問題。對中國的低碳經濟立法進行客觀分析有利于有的放矢地推動低碳經濟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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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提出發展低碳經濟以后,積極推動低碳經濟立法,已經形成了低碳經濟立法的基本框架,奠定了完善我國低碳經濟立法的基礎,是我國發展低碳經濟的法治依據。我國的低碳經濟立法包括低碳經濟專門法律和低碳經濟間接立法。
低碳經濟專門立法包括《循環經濟促進法》《節約能源法》在內的一系列與低碳經濟直接相關的法律,這些法律為我國轉變能源結構、保護環境、節能減排,發展低碳經濟,實現碳達峰、碳中和提供了直接法律保障。
除專門法律以外,我國還頒布了很多間接性低碳經濟立法,尤其是在農業、森林及自然生態系統、水資源等領域,發布了《農業法》《草原法》《漁業法》等法律,提高了我國的碳固化能力,為保護環境、保障生態平衡提供了重要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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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有的低碳經濟法律存在需要完善之處,尤其體現在法律內容過于原則、未按照社會發展的需要適時出臺實施細則和配套措施以及部分法律內容已不適用現階段社會經濟基礎的需要。首先,我國立法長期受“宜粗不宜細”思想的影響,在一定程度上導致我國低碳經濟相關法律條文不夠具體,可操作性低。我國目前已經頒布施行的法律,如《可再生能源法》《循環經濟促進法》等法律,雖然內容涉及廣泛,但是法律條款過于原則,對懲戒措施規定模糊,容易造成企業低碳法律意識淡薄、規避法律的后果。其次,由于篇幅限制和考慮到法律的穩定性,立法者不可能把任何可能發生的情形寫入條文中,這就需要根據社會發展的需求和現實需要適時出臺細則和做出解釋,以實現法律的可操作性和科學性,但是,現已頒布出臺的《循環經濟促進法》《清潔生產促進法》等法律都尚未出臺實施細則。同時,我國的低碳經濟法律條款,尤其是鼓勵性的條款,由于未出臺相應的配套措施,而在現實生活中并不能發揮真正的激勵作用。最后,現有低碳經濟法律部分內容規定已不適應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實現的歷史階段的需要,現有低碳經濟相關法律的條款內容并未在調整該領域的社會關系過程中將碳減排作為重要考慮因素納入立法的總則或者分則的制定中,存在立法原則、立法支持技術創新、法律責任規定等方面無法充分保障碳減排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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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法律關于低碳經濟的很多領域都沒有規范,難以充分保障我國經濟的低碳發展,必須制定規制社會相關關鍵領域的專門法,構建完備的低碳經濟立法保障,才能確保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如期實現。首先,我國至今尚未出臺能源基本法,可以說,能源領域能否低碳發展,決定了低碳經濟發展的程度,也決定了碳達峰、碳中和目標能否如期完成,我國亟須制定一部綜合性法律對能源領域進行規制。其次,我國關于居民低碳、交通等發展低碳經濟潛力巨大的領域尚未出臺單行法。要發展低碳經濟,實現“雙碳”目標,不僅需要從我國已出臺單行法的電力、煤炭、節約能源等領域發力,也需要從國民個人行為、交通等領域進行規制,全方位進行低碳經濟建設,保障碳達峰、碳中和的實現。
中國完成低碳經濟立法基本框架的構建是我國低碳經濟法制建設的關鍵一步,是我國低碳經濟發展的重要引擎和保障,但是也應正視存在的不足,進一步加強低碳經濟立法的立改廢釋,不斷完善低碳經濟立法。
四、完善中國低碳經濟立法的建議
中國是全球最大的碳排放國,“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已經讓我們付出了巨大的治理代價和生態環境民生利益代價,我們必須加強頂層設計,創新低碳經濟發展機制,完善低碳經濟立法,用法律引領和保障低碳經濟發展。曾經的英國和當今的中國既有改善環境需求的相似性,又有實現經濟轉型需求的相似性。低碳經濟立法起步較晚的中國,可以借鑒低碳經濟立法取得巨大成果的英國的有益經驗和不足教訓,為完善中國低碳經濟立法提供有益路徑。但是,也要意識到,中國與曾經的英國亦存在不同之處。中國目前處于發展中國家階段,英國是工業文明的發源地,且已邁入發達國家行列,金融發展程度、社會發展階段和國民文化發展程度較之我國更高。此外,英國的能源結構和能源資源與中國并不完全相同,英國為海島國家,具有豐富的風能資源,而中國高度依賴煤炭資源,照搬照抄英國的立法可能會“水土不服”,我國應在充分考慮本國具體國情的基礎上,借鑒先進經驗,完善低碳經濟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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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結合發展低碳經濟的現實需求,對現有的《煤炭法》《電力法》等法律進行修訂。首先,針對已出臺的法律原則性強,執行性不足的問題,抓緊法律修訂,進一步細化法律,提高法律的明確性和指引性。其次,對部分已在近期內經過修訂,但是確需通過實施細則或法律解釋以便操作的法律或條款,出臺實施細則或者法律解釋。最后,針對部分法律已不適應當前碳達峰、碳中和建設需要的情況,需要重視調整法律內容,將低碳原則納入法律的總則,確定為立法原則和目標。立法原則是貫穿一部法律的立法主線,將低碳發展原則確立為立法原則和目標,可以確定專項法律的限制碳排放定位,并可以在相關條款需要解釋或者需要協調不同條款時作出約束碳排放的解釋。同時,也需要在分則的制定中重視支持碳減排技術創新、加大違反碳減排行為的法律責任等有助于發展低碳經濟的內容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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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部分低碳領域立法存在空白,需要加強專項立法。英國法案所涉及的內容甚至細化到對具體的居民、社區進行低碳行為的規范,這種做法值得我們借鑒。首先要在《能源法征求意見稿》的基礎上,加快推動《能源法》的出臺,統籌推動能源領域的低碳發展。其次,要加強低碳經濟各領域的單行法的制定。如出臺規制個人低碳行為的《公民低碳行為法》,其中特別注意將垃圾分類、個人消費低碳化內容的制定,從每個公民的消費習慣、垃圾污染行為規制等助力碳達峰、碳中和。我國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國家,如果不通過立法對個人的行為加以約束,過多的人口對環境的破壞和資源的浪費是不可估量的。再如,考慮到中國人口眾多,交通、住房等需求量大,進而對低碳經濟影響程度深的情況,需加快交通、建筑等領域的低碳經濟立法工作。最后,將條件成熟、具有立法必要性的政策法律化。相較于政策,法律具有穩定性更強、法律指引、法律責任條款更加明確的優點,為避免運動式的碳達峰、碳中和政策,將條件成熟、具有立法必要性的政策法律化,提高穩定性和約束性。我國已發布了《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與行動》白皮書、《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規則(試行)》等專門針對發展低碳經濟,實現“雙碳”目標的政策性文件,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將具有立法必要性的政策法律化,確保低碳經濟政策能夠受到強有力的法律約束。例如,隨著我國碳交易量越來越大,需要專項法律予以規制,應將《碳排放權登記管理規則(試行)》《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規則(試行)》等政策法律化,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碳排放交易法》以規范監管主體的監管,碳排放額的發放,碳排放登記、交易、結算等行為,規范全國的碳排放交易市場。
五、結語
世界各國攜手應對嚴峻的全球氣候變化,關乎人類的生存環境利益。發展低碳經濟不僅有益于保護環境,也能帶動新的經濟增長點。我國是世界上碳排放量最大的國家,作為一個負責任的大國,必須扛起“低碳”大旗,既要借鑒他國的有益經驗,又要結合自身國情,建設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低碳經濟發展道路,推動低碳經濟發展,順利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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